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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来源:收藏 时间:20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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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年2月1日起施行。编辑整理了《规定》正文内容各条文释义,仅供大家参考学习,有任何问题敬请留言。

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条主要是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的范围。

《规定》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制定工作进行详细的规范,制定这样一个规章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企业在档案工作中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将制定10号令的目的定位为上述内容是有其根据的。尽管企业档案工作很早就成为企业基础管理的一部分,企业档案的作用也为大家所知,但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界定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上一直存在着粗放和理念滞后的问题。

表现为归档范围没有随着企业活动重点的变化而变化,许多新产生的文件材料没能纳入归档范围,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述过于概括。在保管期限的划分方面,重管理轻业务;在划分方法上档案部门要么大包大揽,要么听由业务部门自主划定,其最终结果是档案资源结构不合理,档案资源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为了改变上述状况,国家档案局根据近年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并参照8号令,制定出了《规定》。

在《规定》制定的依据方面则是高于国家档案局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其他低于国家档案局令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都不能作为制定的依据,但可以是其制定过程中的参考,其中就包括《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本条文对企业文件材料进行了定义。在这个定义中要注意其外延的广泛性。

一是企业活动过程外延。即企业文件来源于企业的所有活动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的是企业围绕产品或服务开展的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日常活动,但企业文件材料还形成于企业本身的演化过程活动,其中就包括企业自身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等过程。

二是企业文件材料内容外延。包括文书、科技、生产、管理、专项业务,以及二维、三维、多媒体等各类内容的记录。

三是载体外延。即企业文件材料的载体形式包括所有的形式,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论何种载体,凡带有记录的性质均属文件材料的范畴。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条款规定了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权限,权限划分的范围是资产关系。由于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是一项与企业产品和业务高度相关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业务指导和监督应按照资产关系和专业活动来进行。

中央级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中央文化企业等)负责监督指导下属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地方国有企业同样应负责监督指导下属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本条是《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列出了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各要点之间基本按照文件材料的来源和价值来安排的。第(一)、(二)点规定了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第(三)点是指企业外部发来的文件材料,第(四)点是指其他来源的文件材料。

以上四款是原则规定,既是企业判断文件材料是否需要归档的价值标准,同时又赋予了企业编制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各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本企业的职能活动,合理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五条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本条规定了企业文件材料的不归档范围。本条款表述是可选意思,即上述文件材料只是可不归档,不是绝对的不能归档,如本企业认为上述文件材料有需归档的也可以列入归档范围,因此,只是将这些文件材料成分列出,供制定本企业的有关规定或界定归档范围时参考。

第六条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本条对文件材料的管理方式做出规定,即文件材料必须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归档,除有其他规定的情形外,文件材料不得由个人保管而拒绝归档。此条文依据《档案法》,强调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本条对企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设置进行重新规范。将原企业档案保管期限由永久、长期、短期三分法改为两分法即永久、定期,定期实行标时制,即30年、10年,这是企业档案价值鉴定的重大改革,同时与机关档案价值鉴定方法保持一致。标时制有利于优化企业档案资源结构,加快剔除无利用价值档案的频率,减少保管档案的压力。标时制在理念上不同于原来的三分法。

第八条

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本条界定了永久保管的管理类档案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规定》的重点内容。在逻辑顺序上基本上以企业活动并结合来源顺序进行表述,其中对与人和与资产产权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作了重点和更细的规定,体现了《规定》以人为本和突出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思想。同时遵循将重要文件材料列入永久档案归档的思想与原则。

永久档案把握的重点,首先是以“我”为主,自己产生的独有的带有凭证、依据性的文件;其次是外来文件中需要执行和依据性的重要文件。

第九条

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资本金管理、资产管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规划,半年、季度、月份计划与总结等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发布的一般性公告;

(四)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性证明文件,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文件材料;

(九)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一般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来函与本企业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

(十)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接待重要来宾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一般性文件材料。

本条界定了定期保管的管理类档案的文件材料范围,也是《规定》的重点内容。以企业活动并结合来源为逻辑顺序进行叙述,其中对与人和与资产产权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基本没列入定期保管,体现了本《规定》以人为本和突出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思想。列入定期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基本以企业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为主。

定期档案更多的是过程性、说明性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等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本条规定了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案,引出了附表。本条首次使用“管理类档案”一词。关于“管理类档案”的含义,可参照问题解答。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企业在具体划分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期限。

本条对档案保管期限的灵活处置原则进行了规定,是对第六条的补充。即企业在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时可不限于永久、30年、10年三个时间期限,可设置40年、20年、25年等时间期限,但都不得低于《规定》确定的期限,如应划为永久的档案不得定为50年,应划入30年的档案不得划为低于30年保管期限,但可以划为35年或40年。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本条规定了除管理类档案外的企业其他各类档案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要求。尽管《规定》管理的范围是企业所有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但由于企业产品和服务千差万别,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也是千差万别,因此,无法制定出比较统一的参考表。各企业在制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已有办法、标准和规范,各企业可直接引用和参照,参考依据分别为: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依据《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会计档案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职工人事档案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33号)。

本条款也更加明示了《规定》条款的覆盖范围不仅是管理类档案,而是企业的各类档案。各企业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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