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
4月申报纳税期限
顺延至4月20日
1
4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纳税人退还留抵退税
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而后,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的具体征管细则做了明确。
增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链接:《留抵退税新政!最快4月可申请!》
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一季度部分税费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政策链接:《好消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含案例)》
3
申报注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更进一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新政!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4
季度申报,中小微企业新购设备税前扣除不再受万元限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新政速递!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明确》
5
季度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政策链接:《新政!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6
4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注意适用新规
《财务部、税务总局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规定,自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事特定项目的纳税人,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填报了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自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了。
申报指引:《正式出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一项!今天起可以填报!“五步走”即可完成操作!》
8
继续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规定,从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申报指引:《已经开始!个税汇算操作流程来了!》
9
继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申报指引:《又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强申报攻略来了!不知道这些变化你可能申报错了!》来源:中国税务报、税务师顾姐。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感谢阅读,欢迎点赞、转发和留言往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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