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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将收藏币放在楼道中丢失,谁来负责

来源:收藏 时间:20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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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个人来说,自己家都属于私密空间,其中的财物也就属于我们个人的财产,外人是不能随意侵占的,但也有这样一个问题,若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在自己的私密空间外丢失,这个责任又由谁来承担?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找到答案。孙先生居住在某小区中,一次孙先生的妻子在收拾屋子时为了方便,就将孙先生书房里保存的书籍堆放在了自家门口的楼道中,之后夫妻俩便有事出门去了。

而出门之后,孙先生才想起自己有几张收藏币夹在了书里面,不过他也没太在意,反正是放在自家门口的,也没人知道收藏币在里面。可当他办完事回到家时,门口堆放的东西却不见了,孙先生连忙跑到街坊们那里打听,最后才知道是小区物业把那些东西清理并当做废品卖掉了。

于是孙先生又跑到物业,可物业表示,他们并没有将东西拉走,更没有变卖,可孙先生认定是物业拿走了他的东西,那几张收藏币少说也得元,在与物业协商赔偿无果之后,孙先生便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但物业却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他们提出,当初孙先生入住该小区时与他们签订过《入住协议》,其中就明确约定了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因此孙先生的行为是明显违反协议的。

而且在不久之前,小区内曾发生过一起火灾,之后物业便在小区内张贴了告示,再一次强调住户不能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当时物业工作人员发现孙先生门口堆放有杂物时,第一时间是选择了拍照,并没有将其拉走清理,因此孙先生的损失也就与他们无关。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首先要明确的是孙先生占用楼道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那么楼道是否属于孙先生的专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根据这一规定,楼道属于公共区域,孙先生无权占有,因此他这一行为并不合法,属于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他们则有权并有义务去阻止这种不合法的行为,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孙先生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将他堆放在楼道中的财物进行了变卖处理,因此物业的行为是合法的,并且是其履行义务的表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院最后驳回了孙先生的所有诉求。

其实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随意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对整个小区的安全都有着一定的威胁,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这种行为带来的危害一般都体现在消防安全方面,我国《消防法》中也有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如果违反,相关部门则有权向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在本案中,小区内曾发生过火灾,而随意占用楼道的行为就是一个巨大的火灾隐患,并且对救火工作造成了不容忽视的阻碍,因此物业专门发布告示来提醒业主不要将杂物堆放在楼道中,这是物业的责任,同时也是为了每一位业主的安全。

孙先生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因此他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则无需为其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而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因此在本案中,物业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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