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周淑敏:诈骗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在笔者办理的众多类型的涉诈骗犯罪案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认定,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以及主从犯的认定,往往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关于罪与非罪,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复杂的局面。不同的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裁判,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针对类似的情形,由于认识不同,有认定为民事纠纷的,也有认定为刑事诈骗的。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大相径庭,相互交织,令人大跌眼镜。
一、是民事纠纷就排除刑事犯罪
笔者在办理某收藏品、艺术品“诈骗”案中,某区人民法院先后分别对本案作出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且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对涉案行为、涉案合同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违背了法秩序统一原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为民事纠纷,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不可撤销,客户应对其签署对风险告知书负责,本案不构成欺诈。”民法中属于合法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当地法院于年6月11日作出了()Y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且已经生效,该判决书认定:“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其民事行为负责,其签署确认的《H公司风险提示告知书》中明确载明客户在进行艺术品委托服务时存在多种风险,并提示客户不能仅凭市场传言或者工作人员建议而盲目操作,且《VIP服务合同书》中并未约定H公司保证一定为陈某卖出涉藏品,现陈某仅提供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说明,以H公司违背事实夸大其销售字画等收藏品的能力、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涉《VIP服务合同书》,显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H公司提交中国商会杂志、收藏家栏目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3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