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32条举措,全面加强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现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中所称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运用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设立、变更和终止有明确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办法》明确,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法人,近两年企业连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现货交易相关行业从业背景及从业经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股东用于出资的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具有与开展商品现货交易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配套仓储物流设施,具备安全、稳定、可靠的交易信息系统;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了解到,本次《办法》的修改,取消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设立“股权适当分散”条件。
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政府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保证书会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负责对拟设现货交易场所规划、申请人资质、交易品种、现货交易业务规则、交易场所及配套设施、风控制度及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市场交易规则、交易资金监管等内容分别征求河南证监局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主发起人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保证书,报省商务厅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除此之外,《办法》还对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申请审批流程、重要事项变更和终止事项等有关内容及程序进行了规定。
规范交易行为禁止自然人入市交易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办法》明确,河南省现货交易场所的审批主体为省人民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使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同时,通过设定交易场所的准入门槛,加强设立条件审查、变更事项的核准备案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一些资信不良的企业、投机机构和个人股东成为现货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和经营者。
《办法》规定了现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的经营范围及交易事项,明确了交易会员管理规定,即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股东和其关联方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严禁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演变为社会公众参与的投资场所等。同时规范了交易场所上线交易品种,明确交易场所上线交易品种以促进本省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主;规定不得从事虚拟产品、收藏品、投资品及金融产品交易。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多举措防范风险
《办法》明确,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即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商务厅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发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同时强调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的交易场所发起单位承担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日常监管方面,除了明确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外,对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各级行依据职责负责当地商品现货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南证监局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在交易场所资金存管方面,《办法》要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实行专户存管,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拆借、截留、侵吞交易保证金或交易资金。年发布的《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交易场所应当妥善管理客户资金,选择所在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与存管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据了解,《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号)同时废止。(路娇)
责任编辑:张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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