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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主体人员及立案量刑标准

来源:收藏 时间:2022/12/3

一、关于商业受贿罪罪名

商业受贿罪不是《刑法》一个具体的罪名。而商业贿赂罪由来是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首次提到商业贿赂罪,并确定了八种商业贿赂犯罪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贿赂罪、单位贿赂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罪、单位行贿罪。

商业贿赂罪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罪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罪形式。

(一)商业贿赂罪行贿行为方式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罪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罪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交易行为“权”和“钱”

具体而言,犯罪均以行贿、贿赂双方的“权钱”交易为核心,以贿赂方要以“为他方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介绍贿赂罪虽然交易的内容不是直接的“权”与“钱”交易,但其本质也表现为一定的“权钱交易”行为性质。为他人介绍行贿和贿赂,从而从相关关系人那得到中介服务性财物类利益,是“权”与“钱”交易的辅助性中间交易环节,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刑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区分商业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标准之一。商业贿赂罪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罪的主体。

商业贿赂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商业贿赂罪犯罪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罪行为从危害程度区分,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商业贿赂罪行为主体应包括行贿者、贿赂者和介绍贿赂罪者,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

(五)商业贿赂罪犯罪其他单位”的认定

根据《商业贿赂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刑法》第条、第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根据该条的规定,上述这些“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

(六)商业贿赂犯罪常见人员

1、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3、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七)商业贿赂犯罪立案量刑标准

以上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八种罪名,构成犯罪的均参考受贿罪及具体罪名立案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我们可以明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商业受贿罪、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仅是一种类别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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